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受到的管束越少,获得的自主程度越高,通常越能够得到更高的发展空间。
但是,对一个产业或者企业来说,受到监管并不是一件坏事。当监管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甚至可以从监管本身获益。
监管被俘虏的过程
针对监管机构与被监管部门之间关系,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做过专门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发表在《经济监管理论》中。
在监管早期,监管机构的确会对被监管企业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被监管企业的行为会受到制约,发展手段也会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随着监管时间变长,监管者和被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微妙的变化,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企业的合作会渐渐增多。
而等到了监管的成熟期,监管机构和企业的互利性会越来越强,甚至会使得这种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至上。
利从何来
监管给被监管者带来的利益,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政府补贴,控制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准入,对相关产品的控制,对企业产品价格的控制。
这种关系在我国常见于垄断性国企中,比如:石油行业,通信行业。
这些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国家扶持,相比别的行业能走得更加顺利,由于监管机构的存在,别的竞争者难以得到市场准入资格,这就为这些企业增添了一分市场优势。
进一步来说,根据政治和技术的因素,监管机构依靠被监管企业而存在,有些监管机构的官员也是从被监管企业中选拔而来的。
因此,在监管实施的过程中,监管机构会充分考虑被监管企业的利益,被监管企业也就完成了“因祸得福”的逆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