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原政府办副主任缓刑期间被杀 曾滥权致国家损失三百万
4月23日晚,因在洗脚店与修脚工任某发生纠纷,湖南省岳阳县原政府办副主任姚海洋被任某杀害。
公开资料显示,姚海洋1963年5月出生,岳阳县原麻塘镇人,历任岳阳县政法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岳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岳阳县东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以下简称“岳阳县砂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2月任岳阳县政府办副主任。
2017年2月21日,时任岳阳县政府办副主任姚海洋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5月被“双开”并移送司法。
4月24日,澎湃新闻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8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发现,姚海洋在担任岳阳县交通局局长、岳阳县砂管局局长期间,有受贿、滥用职权行为,被判处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一审认为,2016年7月,姚海洋在担任岳阳县砂管局局长期间,明知国家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岳阳市水务局明确书面回复不同意清障的情况下,仍以“集体研究”的形式批准8条无采砂许可证的船只进入岳阳县洞庭湖以清障为名,行采砂之实,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331302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还审理查明,2013年,时任岳阳县交通局局长兼岳阳县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姚海洋还曾帮助商人程某中标某公路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程某于2016年送给姚海洋50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姚海洋收受他人所送的一块价值134983.32元的宝玑牌手表,据为己有,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姚海洋收到手表后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退还,应当认定为及时退还,且在姚海洋退还手表前,没有证据证明姚海洋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才退还手表,故对此笔受贿罪的指控该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还指出,姚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收受程某50万元贿赂的事实,同时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故可认定其全案为自首,对其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均减轻处罚。姚海洋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50万元,对其受贿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姚海洋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姚海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显示,姚海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姚海洋主动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也就是说,姚海洋被害时,仍处于缓刑期。